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九)
发布时间:2016-01-29 10:16:20
第十条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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