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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三)

发布时间:2016-01-29 10:10:54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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