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十七)
发布时间:2016-01-29 10:04:49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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