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纠纷案中,积极引导相关人员换位思考,互相理解,解决问题,确保了拍卖标的物搬迁交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今年3月,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于某位于城子河区的土地和房屋。上述土地和房屋在查封期间,因案外人孙某未经法院许可将其出租给邻居周某进行木材加工,这给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清场交付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一方面买受人要求法院及时交付标的物,进行施工,另一方面承租人强调租期未到,并且新的场地一时难以找到,要求延期搬迁。为此,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带领执行人员前往实地察看,并与承租人周某进行沟通,经沟通和现场察看,一致认为:让承租人立即搬迁机器设备确实难度很大,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立即强制搬迁,可能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欠佳,应改变思路,多沟通协调,力争和谐执行,既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也兼顾承租人的实际困难。
此后,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同执行人员先后3次找到承租人和买受人,做其思想工作,要求他们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尽可能的通过协商解决搬迁事宜。在与买受人进行沟通时,指出买受人的权益依法应得到保障,想尽快接手竟买土地、厂房的急切心情,我们表示十分理解,但承租人目前确实存在较大困难,寻找新的生产厂房需要一定时间,希望买受人站在承租人的位置想一想,多点人性化,多点理解与支持,如果立即要求强制搬迁,会造成承租人抵制,也不人性化,后果是欲速则不达。在做承租人的工作时,反复强调,某公司是合法买受人,要求尽早接管场地既合法又合理,法院是坚决支持和必须执行的,希望承租人给予谅解与配合。经过反复做工作,买受人、承租人周某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发表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一是买受人某公司考虑到承租人正在生产,马上搬迁的确有困难的实际问题,同意承租人在2010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二是承租人想到该场地已属买受人所有,同意交给买受人3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买受人和承租人十分满意,异口同声地说:“感谢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感谢刘局长、感谢执行人员,你们的执行,依法、人性、和谐,我们都十分满意。”该案的执结,既不失法律的尊严,又确保了生产,维护了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和谐执行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