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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七旬老人法院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5-08-14 09:56:32


    20148月,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郝某与前妻(已去世)生育五个子女,与第二个妻子(已去世)生育三个子女。原告郝某以其前妻生育的五个子女不对自己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五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妻共生育五子女,前妻去世后,原告郝某又与冯某再婚,生育三子女。我院依法追加了原告金某第二个妻子生育的三个子女为被告。近年来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生活十分困难。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八被告做为原告金某的子女,依法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故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前妻生育的五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原告50元,原告第二个妻子生育的三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原告100元。

原告郝某,在接到判决书时,握着法官的手感激涕凌地说,自己的生活终于有了着落,感谢法院为自己讨回了公道。八子女在法官的耐心教导下,也表示今后要孝敬老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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