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某部队现役军人王连长兴冲冲回家探亲,但一到村中就发现碰到的乡亲都用异样的眼光看他,并且是欲言又止的样子。回到家中,妻子正在嚎啕大哭,细问之下才弄清楚原委。原来王连长的邻居臧某也是军人,和他在一个部队,前段时间臧某的妻子李某去部队探亲,回来后就在村中四处对人说王连长在部队上作风不好,乱搞男女关系,王连长的家人听说后精神上受到很大痛苦,终日以泪洗面,已经多日未出家门一步了。
听到此,王连长非常愤怒,立即找到李某,当面对质,要求李某拿出真凭实据,如果没有,李某必须在公开场合赔礼道歉,恢复他的名誉。李某见此情形,因拿不出证据,只得承认自己是捏造事实,但对于恢复名誉,李某称:“作为军人就不要这样斤斤计较,况且军人谈不上有什么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此条款适用于我国全体公民,不因对象为军人而有所例外。李某无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四处张扬,使王连长的名誉在公众面前受到损害,王连长及其家人精神上受到损伤,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连长作为公民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