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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25 15:52:36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1)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a.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b.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b.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1)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

a.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b.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2)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4.对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

(1)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

a.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a.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

b.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3)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

a.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b.并将有关情况回复检察院。

5.案件移送:

(1)案件移送条件:

a.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b.但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

(2)案件移送程序:

a.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b.案件变更管辖/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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