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下半年,时任株洲某驾校教练的张某与前来该校学车的曹某相识,闲谈中张某提到自己兼职从事收购钨合金棒的生意,称只要曹某能搞到碳化钨,便可以每公斤130元的价格收购,当时在株洲某公司型材事业部上班的曹某于是联合同事李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上半年利用其经手碳化钨合金的便利,采取将碳化钨棒插进腰间皮带、绑缠在小腿上的方式多次侵占公司YL10.2型碳化钨合金挤压尾料和切头尾料共计127公斤,并分别销赃给张某。张某随后将收购的碳人钨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彭某(另案处理);2014年7月2日晚上曹某准备再次销赃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碳化钨合金挤压尾料75公斤。经鉴定,曹某侵占的碳化钨合金尾料价值共计35872元,其中张某收购的碳化钨合金尾料价值共计2997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曹某身上现场查获的75公斤碳化钨合金尾料已退还被害单位;曹某退赔18172元给被害单位并协助抓获同案犯,被告人张某退赃153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曹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