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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5-04-20 14:11:38


    新华网北京415日电 20154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意见自51日起施行。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1、 记者: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请简要介绍一下这份意见的主要内容。

    负责人: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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