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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撤消

发布时间:2015-04-14 14:40:47


《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消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消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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