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撤消
发布时间:2015-04-14 14:40:47
《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消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消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责任编辑:李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