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中国行

支付令的审查与受理

发布时间:2015-04-14 14:37:01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规定》第4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意见》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责任编辑:李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