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付令。
《意见》第219条规定: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4、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意见》第22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1条驳回支付令的裁定书和第192条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