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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申请

发布时间:2015-04-14 14:06:00


   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 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期限。

    支付令申请的效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引起督促程序的发生,请求时效的中断,以及人民法院对支付令取得了管辖权。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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