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即督促程序。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督促程序,是一种简 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至第2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以下简称“意见”)第132条、第215条至第2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年,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至第11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是支付令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