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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子河法院积极组织开展新《行政诉讼法》培训活动

  发布时间:2015-03-09 11:22:41


    为了能够更全面,更系统的学习即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城子河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培训主要针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发展及亮点进行详细解读:1扩大受案范围。增加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等其他可提起诉讼的;2、增强独立审判机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3应当登记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5增加调解制度。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6完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7、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可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8、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9、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城子河法院行政、立案人员主讲本次培训,通过培训使得行政机关人员对新《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明确的了解与认识,对今后的工作有更大的帮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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