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合同纠纷产生争议。双方经某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装修保证金3000元。
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向城子河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城子河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因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城子河法院依法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定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执行压力与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某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针对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履行的失信行为,城子河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通过冻结、扣划、查封等刚性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此举不仅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更以强制执行的司法威慑力,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