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会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这一举措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失信行为的严厉规制。
一、 哪些情形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包括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纳入失信名单后,将面临这些全方位惩戒。
1.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不得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旅游、度假;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联合信用惩戒:在金融领域,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融资信贷受限;在经营领域,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在社会事务中,影响评优评先、荣誉授予等。
3.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的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限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4.信息公开曝光:法院将失信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社交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包括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关键信息。
三、如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信用是立身之本,守法是行事之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摒弃失信行为,才能守护个人与企业的信用名片,共同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