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责怪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抱怨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公司运营困难,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始终不断,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恩怨情仇”该如何妥善化解?
近日,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收到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3月,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小区业主王某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书》,但截至物业公司起诉之时,业主王某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业主王某反映是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对目前的物业服务不满所以才不缴纳物业费,并非恶意拖欠。
主审法官仔细向物业公司进行了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合同书》约定,向双方释法说理。明确在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通过调解,业主同意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承诺后续会进行整改,并撤回了对业主王某的起诉,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本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要加强与业主间的交流沟通,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与需求,业主也应建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