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停运损失赔偿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顺利达成调解,责任方当庭履行赔偿义务,公交车承包人拿到赔偿款后当庭表示满意,一起可能引发长期诉争的纠纷就此了结。
2025年某日,被告刘某所有的重型货车与原告沈某承包的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公交车受损,无法正常运营。经交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因维修停运多日,沈某因此产生了停运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停运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了解案件细节,考虑到停运损失对公交车正常运营影响较大,若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可能加重双方诉累,加剧双方矛盾。为此,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倾听各自诉求,引导双方理性看待赔偿数额。经过法官情理与法理相结合的细致调解,双方最终放下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停运损失。
拿到赔偿款后,沈某激动地说“没想到法院的调解这么高效,感谢法官帮我们挽回了损失。”刘某也表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既节省时间,也化解了矛盾,比打官司省心多了。
此次当庭调解、当庭履行,不仅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法院践行司法为民,高质效化解纠纷的工作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