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子河法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过数据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通报2025年1-6月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本年度,刑事审判团队在工作中进一步更新刑事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发布会上,管洪丽同志总结了2025年度1-6月刑事审判质效指标情况并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
指标情况
1-6月刑庭收案26件,旧存案件3件,结案26件,结案率89.66%。适用速裁、简易程序案件19件,简易程序适用率73.08%。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1天。服判息诉率92.31%,发改率0。发布司法宣传稿件10余篇。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玉、甄某丰分别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达黑龙江省鸡西市某服务区,二人在服务区休息时,甄某丰提议逃高速费,吴某玉表示同意。凌晨2时许,吴某玉和甄某丰开车到达鸡西市某收费站,吴某玉看到前面有一辆车要通过ETC收费口下高速,于是驾车跟着前车,从ETC车道强行闯杆驶离收费站,甄某丰开车紧跟其后,造成收费站栏杆机闭道杆损坏。经认定:吴某玉、甄某丰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均为3 779元,栏杆机闭道杆损坏、两张高速通行卡丢失,价值为1 271元。案发后,吴某玉、甄某丰已补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并赔偿收费站损失。
吴某玉、甄某丰被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刑罚。
法官释法: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乘人不备夺取其财物等。该罪的“夺取他人财物”,要具备公然夺取的性质即在被害人当场可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对财物实施暴力时,被害人可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被害人不必须为自然人,财产受损失的主体均可作为被害方。本案中,二被告人以强行闯杆的方式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