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自诉人龚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原系某足道店的同事。2020年10月4日凌晨,龚某某在外娱乐时,因工作事宜通过微信与正在足道店上班的郑某某发生争执,龚某某在微信上称要收拾、殴打郑某某。其后,龚某某与同行人员郭某2、戴某等人一起来到足道店。龚某某来到该店前台后,冲向坐在沙发处的郑某某,对郑某某实施殴打。十余秒后,龚某某冲向收银台,推搡前台工作人员郭某1。其后,龚某某再次冲向沙发处,继续殴打郑某某。郑某某随后从沙发角落处拿出事前准备的菜刀抵抗。打斗中,二人均受伤,随后就医。
裁判理由
自诉人龚某某扬言要殴打被告人郑某某,龚某某在与他人一行来到足道店后,立即冲向坐在沙发处的郑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此时郑某某未拿出事前准备的菜刀,龚某某殴打郑某某十余秒后便冲向吧台推郭某1,其后又冲向沙发处继续殴打郑某某,在此情形下,郑某某面对龚某某正在对其殴打的现实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出菜刀制止龚某某的不法侵害,且防卫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郑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郑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