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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鮐背之年起诉离婚,法院妥善处理送温情

  发布时间:2025-03-04 09:49:55


再婚老年夫妻起诉离婚,感情不和且因年老无能力共同生活,其中一方提出离婚后有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当给予扶持?

案情回顾:

2007年,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李某因年岁已高、身体不适等多种症状入院治疗,出院后被其女儿接走照顾,二人就此分居,并于2024年向法院申请离婚。在本庭调解及庭审过程中,刘某以二人结婚多年,婚姻存续期间对李某细心照料,现刘某年事已高,劳动能力减弱,无固定经济来源为由要求李某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本案中,双方均年事已高,没有共同子女能够同时照顾二人,尤其李某经常住院,需子女照顾,现二人已分居于各自子女家,无力共同生活。李某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经查,李某有较为稳定的退休工资,刘某无单独住房,亦无收入,法院综合考虑刘某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等因素,酌定判令李某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离婚经济帮助应当满足的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可以理解为“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2.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承担经济帮助义务的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能力,既能以个人财产及离婚分得的财产维持基本的生活,同时可能考量其个人的稳定收入情况,除了能够负担自己的那部分,还有余力给予对方提供住房、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帮助;3.由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离婚经济帮助费用需要主张权利一方在离婚的同时提出,包括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时。

法官寄语: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离婚经济帮助,即当离婚时一方生活陷入困难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的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继续和延伸,有利于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责任编辑: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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