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与赵某、韦某、丁某(均另案处理)及未成年人谢某、刘某、高某共同商定前往某县境内实施盗窃,由韦某负责租赁车辆,赵某、韦某、丁某负责接送和望风,张某等未成年人具体实施盗窃。张某等七人至某县后,寻找作案目标,后决定盗窃该县城关镇某商铺。当日凌晨3时许,谢某以暴力拉拽玻璃门的方式打开店铺门后,张某及谢某、刘某、高某在店内窃得名贵白酒两箱(12瓶)以及其他系列白酒9瓶,后该七人分头逃至合肥。当日16时许,张某等人在售卖盗得的一箱白酒时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的两箱白酒和9瓶系列酒被县公安局民警依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21瓶白酒价值人民币37104元。
另查明,张某于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3月30日在某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考核月平均分为100分。案发后张某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389元。县公安局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的社会调查报告。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
裁判要旨
注重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