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持续完善便民诉讼体系,深入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全面构建多元共治前端化解工作格局。
基本案情:在本院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将被告王某某、罗某某、史某某诉至法院,因被告罗某某无证驾驶货车,在行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撞到原告丈夫驾驶的小型轿车,罗某某因害怕肇事逃逸,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子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等损失。
调解法官在收到原告诉讼的材料后,认真梳理了案件及相关证据,发现事故发生时王某某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调解法官与肇事者及肇事车辆所有人进行沟通讲解,详细地解答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某、王某某一次性当场给付原告王某某赔偿款,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
下一步,城子河法院将继续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用实际行动诠释法院的责任与担当,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