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感。近日,城子河法院执结的一起案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肯定与好评。
吕某经营水泥预制板生意期间,聘用刘某为业务员并委托刘某向案外人魏某购买水泥预制楼板,价值38385元,并为魏某出具了欠据。吕某在给付魏某货款4000元后,余款34385元一直没有给付。2015年2月,魏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刘某,2015年4月,城子河法院作出判决,由刘某向魏某支付货款34385元及利息。因刘某向魏某购买预制板的行为是吕某授意的,2015年5月,刘某起诉吕某要求吕某偿还未向魏某支付的货款34385元及利息。经审理,城子河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判决:吕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货款34385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吕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2016年,刘某向城子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案件执行结案。
2024年1月,因吕某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向城子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城子河法院执行法官查询到吕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并依法采取了控制措施,同时多次找到吕某进行沟通,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吕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强制划拨了吕某的银行存款,并驱车到刘某住所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刘某在听到执行案款已经划拨到法院后十分高兴,向执行干警表示了诚挚的感谢。并在短视频平台上主动为法院宣传、点赞。
该案是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的经典案例。城子河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快且准的查控方法打击“老赖”,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