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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远离酒驾 平安回家

  发布时间:2024-02-29 10:05: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已经颁布施行,那么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人该如何依法处罚,让我们从下面的案例中揭晓答案。  

案情简介

近日,城子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姜某酒后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李某撞倒,致姜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22时许,交警大队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勘查,因姜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回交警大队调查处理,并对被告人姜某进行抽取血液化验。经鉴定,姜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4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持有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属于逾期未检验车辆。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姜某已包赔李某肇事所造成损失费,并与李某达成谅解协议。

法院审理

法院以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姜某在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理。被告人姜某在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的情况下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理。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的法定从重及从宽处罚情节。

责任编辑: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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