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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时空】什么是家庭暴力?遭受家暴可以离婚吗?

  发布时间:2024-02-22 09:5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案例一、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可准予离婚

马某某(女)以丁某某(男)性格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丁某某否认其实施了家暴行为,且不同意离婚。马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证明其曾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报警,并提供病历和伤情鉴定证明其受伤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马某某主张丁某某对其实施暴力,并提交了相关佐证证据,虽丁某某予以否认,但马某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而丁某某对于马某某的伤情并未给予合理解释,综合双方的陈述以及马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丁某某在其与马某某发生矛盾的过程中,确实动手殴打了马某某。法院根据家暴事实的认定,并综合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二、夫妻之间偶发的互殴行为——不是家庭暴力

汤某某与徐某某于201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小某。2021年11月,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某动手打了汤某某,汤某某还手,并因此离家不归。徐小某现与其父亲徐某某共同居住,并由徐某某照顾。汤某某认可徐某某仅打过其一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汤某某诉称的“家庭暴力”,经庭审查明,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发生一次且双方有互殴行为,不能定性为家庭暴力。汤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事由。另双方育有一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陪伴和呵护,孩子的成长离不开母亲的关怀,汤某某应尽到为人之母的责任。故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案例三、受暴方有过错,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张某(女)与邹某(男)登记结婚后夫妻矛盾逐渐增多。因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邹某用几股电话线拧成一股抽打张某。此后,邹某经常辱骂张某,稍有不顺就动手打骂。后邹某怀疑张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就把张某摁在家中地板上殴打,导致张某嘴部流血。一段时间后,邹某持裁纸刀划伤张某面部,导致张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张某遂报警并进行了伤情鉴定,显示构成轻微伤。张某以邹某多年来数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邹某认为张某出轨在先,具有过错,不构成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虽有过错,但邹某不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可见邹某的暴力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由于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分居,张某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责任编辑: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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