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子河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后,被告秦某某主动、及时到法院履行了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原告王某某因怀疑被告秦某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在理发店内遇见秦某某后便辱骂秦某某,秦某某不堪被骂,便推搡原告至原告王某某受伤住院,秦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王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秦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036元。本院立案后,主审法官多次找原、被告双方商量调解,但因双方矛盾较深,均没有调解成功。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法院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秦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2345.7元。并在判决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2024年元旦过后第一个工作日,被告秦某某主动联系主审法官,法官对其释法答疑,对判决内容及结果再次作出解释,秦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并服从判决,双方约定案件生效后一定将判决确定的款项送到法院。后主审法官与原告王某某电话联系,原告也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愿意接受被告的赔偿款。案件生效后,被告秦某某在朋友陪同下,将赔偿款项主动送到了法院,交到了原告王某某的手中。
城子河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用心用情对待每一个案件。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均积极推进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助推“执源治理”,力争更多的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