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下午,城子河法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过数据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通报2023年度刑事审判亮点工作,并发布2起典型案例。刑事审判团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和“工作落实年”工作要求,抓首要、提质效,锚定“三争”晋先总抓手,进一步提能力、转作风、促落实,以高质量刑事司法服务保障审判工作现代化。
一、立足司法职能,解决实际问题方面
创新要素审判打造效率公正。一是集中审理,驶入快车道。与公诉机关建立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审理协调机制,公诉机关集中诉讼,我院集中审理,5个以上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开庭,当事人权利义务集中告知,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庭前集中核实,庭审用时不超过10分钟,当庭宣判,节约了审判资源。
二是规范流程,要素式审理。制定格式化要素式阅卷笔录、开庭笔录、裁判文书。阅卷的同时归纳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及涉案财产情况。对于存在瑕疵证据,证据不充分情况,立案当日向检察机关移送补正、补查函,一次庭审即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对案件质效评价满意度、参评率均达到100%。
三是积极协商,促精准量刑。针对部分量刑建议不合理案件,积极与公诉机关协商,共同研究量刑规范化,近三年共提出量刑建议调整20余次,确保相近情节案件适用同等的量刑幅度。
四是严格缓刑,缩平均审限。结合上级法院适用缓刑参考标准,与检察机关进行事先商讨,确保案件三效统一。并要求公诉人在移送起诉前进行司法评估,随案移送缓刑评估意见,缩短缓刑危险驾驶案件绝对审限,危险驾驶案件平均审限为2天。
五是联席联动,提证据标准。为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严把公正的关口,针对抽血送检时间、机动车是否经过学校路口、繁华路段、行驶时速、始发地等方面的瑕疵证据、遗漏案件关键证据情况,制发司法建议。召开联席会议集中解决危险驾驶案件易发问题,研究最佳处理方案,将一批问题解决在诉前,极短时间内锻造成品案件,确保了打击效果。
二、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方面
推进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应有的查明事实功能。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本案的被告人系文盲,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案发后潜逃了17年之久。案件历时久远,且被告人认知程度有限,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回忆以前的作案细节很难还原真相,庭审中,被告人对捅刺被害人致命的一刀记忆深刻,坚持称只捅了一刀,而本案鉴定结论显示死者身上有四处刀伤,对死者身上其他几处刀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如果不认可是其本人捅的,将不属于认罪认罚而要加重量刑。法官意识到了被告人的认知障碍,引导被告人说出其他几处刀伤产生的原因,被告人进而承认其他刀伤他随意划的,也承认被害人身上的伤都是他造成的。因关键事实在法庭已经查明,本案文书在书写时,查明事实及本院认为的论理上也很自然的回应了被告人的辩解。宣判的时候被告人也表示愿意服诉息判。
三、为民服务为民司法方面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已结112件案件中对35人适用缓刑。其中有个别危险驾驶案件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如江某危险驾驶案。案件事实为:2022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江某和朋友蔡某等人在鸡西市城子河区某饭店吃饭时喝一杯散装白酒后,于13时许与朋友步行去KTV唱歌。21时40分许,江某驾驶其牌号为黑GU6621的小型轿车载着蔡某欲送其回家,行至城子河区幸福小区东门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1.37mg/100ml。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江某适用缓刑。
四、解决群众在诉讼过程中的急难愁盼方面
在以审判为中心思想的指引下,坚持法院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独立判断,从而有效发挥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在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实施过程中,认真回应群众期盼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及如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防止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迁就非合理诉求,不适当地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放弃部分追诉权,或量刑建议过轻,妨碍司法正义的实现,围绕庭审实质化,坚持依照法定证明标准,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强化证据适用标准,有效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标准,以实质化庭审保证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