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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钓鱼本是闲时乐 侵害权益终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26 11:23:28


近日,城子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民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调解方式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职责使命。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晚18时许,王某、王某某父子因钓鱼下鱼漂问题与姜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王某某与姜某发生肢体冲突,姜某被送到城子河区中心医院,经诊断为:头晕、耳鸣,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后经城子河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调查,对王某、王某某处以治安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姜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王某某赔偿各种损失费用4 177元。

法院审理

城子河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了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听取了双方对赔偿事宜的想法,并从法、理、情等多方面为双方当事人释明赔偿标准、责任划分。经过法官的耐心说理,双方终于放下心中芥蒂,均同意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王某、王某某父子当场一次性支付姜某1 600元,至此一场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典型意义

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本案中王某、王某某与姜某由争吵发生至肢体冲突,致使姜某的健康权受到侵犯,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事发的起因是姜某辱骂在先,其行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王某、王某某的责任,本案调解结案,不仅让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利于发挥司法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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