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8日,殷某因要购买代步轿车,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定购合同并支付定金4 000元,双方约定于2023年6月29日前在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完成交付。约定交付日期到期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现无库存为由拒绝交付,殷某多次要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定金,均遭拒绝。基于上述,殷某认为,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取其购车定金后又拒绝交付且拒不依法返还定金,严重侵犯了殷某合法权益,遂向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双倍赔偿殷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殷某为购买轿车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定金4 000元,双方之间形成定金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取殷某购车定金后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轿车,并且明确表示不能按时履行交车义务。因此,殷某要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承办法官释明说法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限定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其实质是一种金钱保证。在交易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的注意义务,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点是:
1、是“定”金不是“订”金。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2)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4、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