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普遍增多,其作为一种极端偏离了社会传统行为道德规范且触犯法律的行为,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尽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繁多,但家庭教育不当和其自身的一些反社会特质被认为是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下面,我们一起回顾几起因家庭教育问题所引发的青少年犯罪案例
1.冲动:殴打他人获得刑罚
李某,16岁,女孩。2020年8月,李某在某市一网吧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网吧工作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执行公务时,李某与民警发生口角,她用手机拍摄执法过程并辱骂、殴打民警,致使民警身体多处受伤、警服被扯坏、警衔被扯掉、执法记录仪被摔损。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柳某,中学学生。2020年9月,柳某在校与同学打闹,故意将同学眼镜片打碎,致使镜片碎片进入同学右眼至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2.贪念:为了钱财铤而走险
孙某,青少年。2019年6月至9月,孙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是教育专家,通过贴吧出售考研资料,用QQ号骗取被害人共计7096.53元,钱到手后,他未向被害人邮寄任何资料,被害人发现被骗纷纷报警,孙某最终落网。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王某,家住山东省。2021年3月,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架设GOIP设备,王某因此获利数万元,被王某帮助的对象,造成多名被害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3.恶劣:诱骗幼女实施强奸
邢某,学生。2021年6月13日21时许,邢某在散步时遇到被害人李某。二人聊天时,邢某得知李某不满12周岁,邢某将李某带至自己的住处,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的父母报警,邢某被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明知被害人李某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以上真实发生的案例,作为被告人的青少年有的为单亲家庭,有的系留守少年,家庭教育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他们不约而同的走上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避免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就应该守住家庭这第一道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家庭教育已被纳入立法范畴,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基于以上九方面的方法,家长要学习自我“修行”,一定要严于律己,注意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也要严格地规范自己的所作所为,在子女面前树立起良好的个人形象,以身作则,成就未成年人幸福美好的童年与未来可期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