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吸毒、贩毒、种毒、制毒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势必会对自己及家庭造成危害。我国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坚持减少毒品需求与减少毒品供应并重,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一、什么是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具有依赖性、具有非法性、具有危害性。
三、毒品的主要危害是什么?
毒品的危害主要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吸毒会引起哪些并发症?
营养不良;损害呼吸道;易患各种性病;感染性疾病;损伤血管;损害神经系统;造成性功能障碍;精神病症状;肾脏疾病;艾滋病。
五、毒品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
4.违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六、毒品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简要案情:2022年6月26日20时许,王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欲购买一小包冰毒,杨某称可以帮王某联系到冰毒,并告诉王某小包冰毒3分(0.3克)价格3000元,21时许王某借用朋友的微信向杨某微信转账3000元,杨某向王某索要打车款,王某又通过微信转给杨某50元,杨某收到3050元的毒资后将自己手中的一小包冰毒拿出,打车来到鸡冠区某小区,将冰毒放在其原租住地的一个白色塑料袋下面,后通过微信告诉王某冰毒的地点,王某通过杨某微信中指引的位置找到冰毒。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崔某、杨某、刘某、孟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简要案情:2021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的朋友张某让孟某帮助其购买冰毒,孟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刘某又找到被告人杨某为其联系,杨某联系到被告人崔某,崔某与杨某商定1500元能购买约0.3克冰毒。刘某在得知可以购买到冰毒后,分别与杨某、孟某商定买到冰毒后留下一些用于自己吸食。后张某通过微信给孟某转账4000元,孟某将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刘某自己拿出500元,通过微信给杨某转账4500元,杨某用微信转给崔某4500元,崔某在鸡西市鸡冠区向杨某贩卖0.9克冰毒,孟某将其中约0.7克冰毒交给张某,剩余约0.2克冰毒被杨某、刘某、孟某留下共同吸食。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崔某、杨某、刘某、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此案启示:代购毒品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毒品带给人类的只是毁灭。制毒、贩毒、吸毒等违法行为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害而无一利!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能够从自身做起,积极宣传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贩毒、吸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