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我实在拿不出了,不行就把猪拉走”,被执行人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栗某说到。申请执行人秦某与黑龙江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双方当事人就“卖猪定价”产生较大分歧,城子河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向有关部门询价,在不懈奔波协调努力下,最终达成一致价格。
6月27日一早,城子河法院执行局协同法警一同赶往执行现场,正直夏季的养殖场,已是“未见其猪已闻其味”,但为了保证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有力兑现,执行干警连续6小时守在执行现场,将70余头生猪全部执行完毕。至此,该案件成功执结,得到了申请人的肯定和感谢。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城子河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能动执行,但面对逃避、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将坚决推进强制执行,有力彰显法院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了胜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