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鸡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由黑龙江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地产有限公司给付鸡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哈尔滨某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7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鸡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向城子河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鸡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足额保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城子河法院强制划拨了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银行存款,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引导涉诉企业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