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2023”之“煤城风暴”执行攻坚行动的第三日,城子河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了来自王某的电话,称其申请执行黑龙江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常见的终结执行事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王某的案件便属于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2021年1月,王某作为出借人与黑龙江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该公司向王某借款金额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2022年3月,因黑龙江某公司未按照协议还款,王某向城子河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4月,王某胜诉。但判决生效后黑龙江某公司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10月,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某公司提出还款计划,承诺分三次偿还所有欠款及利息,王某对还款计划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后王某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在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人王某向办案法官反映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执行法官在与王某详细沟通后,组织干警前往被执行企业了解情况。经核实,被执行企业履行了40余万元,还剩余10余万元未履行,且具备履行能力。城子河法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企业阐述相关权利义务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后,依法对案件恢复执行,被执行企业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履行了全部剩余款项,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