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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实行院长、庭长参与办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16 10:20:16


    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重点,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近期,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实行了院长、庭长参与办案制度,较好地落实了《法官法》和院长、庭长案件管理办法。

    该制度要求:主管院长及各庭正、副庭长要参加本部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参加率要达90%。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由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来完成,这项制度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审判管理中的问题。

    第一,实行《法官法》规定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应该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不能以行政手段干涉案件审理,使审与判紧密结合,有利于公正裁判。

    第二,解决了还权合议庭的问题,落实了审判长制度,诉讼法中裁判权的行使是由合议庭完成的,还权合议庭是长时间被呼吁的问题,现在已基本实现,可客观效果不好,由于部分审判员从政治上,法律业务上都达不到标准,还权合议庭后问题不少,曾有人士提出收权的倾向,为的是严把案件质量关,而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既把住了案件质量关,又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提高了管理工作质量,法院的院长、庭长都是审判业务的精英,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走上领导岗位后不直接参与审判是一种资源浪费,传统的管理模式,对审判管理水平低、质量差。通过参与审判,促进了院长、庭长学习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并将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入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表现出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三统一,提高了审判工作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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