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子河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经过:
2021年11月初,原告崔某经他人介绍,购买了被告刘某波的蚕蛹,刘某波将蚕蛹装在六个筐里(每个筐重4.2斤),运送至崔某家中。双方称量了蚕蛹,共计85公斤,约定每斤蚕蛹17.5元,崔美给付刘某波2 850元。当日晚,崔某认为刘某波没有完全扣除筐的重量,按交付钱款计算刘某波缺少斤数,遂向刘某波提出返还其200元。刘某波认为自己并未缺少斤数,不同意返钱。崔某先后向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公安局报案、投诉,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调解未果,后原告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共计给付原告3000余元。
法院审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矛盾很深,法庭中双方各持己见争吵不断,无法调解。原告庭审中提供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中被告认可了蚕蛹的斤数,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是欺诈应赔偿;被告认为城子河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期间,对蚕蛹数量部分进行了称量,其没有缺斤短两,故拒绝返钱并赔偿。
庭审中,原告甚至随身带着降压药和心脏病药,称定要与被告掰扯明白。城子河法院无法调解,经开庭审理后及时作出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的蚕蛹,被告已经交付,原告亦给付钱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被告交付原告蚕蛹85公斤,扣除六个筐的重量25.2斤,蚕蛹净重144.8斤,原告应支付钱款为2 534元,但其实际支付2 850元,多支出316元。原告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并无不妥。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钱款316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城子河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时,充分对其释法明理,指出其反驳对方主张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做的称量情况并不能还原当时的情形,最终被告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原告对本院判决也表示满意,称法院判决公正,并对法官表示感谢。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到法院履行判决义务,将钱款交付到原告手中,双方握手言和,长达近一年之久的矛盾最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