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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月黑风高夜行盗窃 不劳而获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22-11-16 09:01:31


近日,城子河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赵某潜入无人经营的浴池内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数千元。赚钱的方法有很多,可赵某偏偏选择与法律背道而驰,结果可想而知....

基本案情: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被告人赵某到某浴池洗浴时,发现该浴池已经没人经营,于是准备对该浴池实施盗窃,赵某将浴池侧面楼梯下面的房门推坏进入屋内,在浴池经理翟某办公室内盗窃了一件黑色貂皮和一部手机后离开,赵某把盗窃的貂皮大衣和手机藏匿在了自己父亲的住处,案发后赃物已起回返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盗窃水貂外套5400元、手机80元,共计5480元。

经侦查,赵某被公安机关在其父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他人财物不可取,财富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去获取,而不能试图通过做一些不遵守法纪、不符合道德伦理的事来获得。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外出时将家中门窗关好,发现财产损失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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