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子河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赵某潜入无人经营的浴池内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数千元。赚钱的方法有很多,可赵某偏偏选择与法律背道而驰,结果可想而知....
基本案情: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被告人赵某到某浴池洗浴时,发现该浴池已经没人经营,于是准备对该浴池实施盗窃,赵某将浴池侧面楼梯下面的房门推坏进入屋内,在浴池经理翟某办公室内盗窃了一件黑色貂皮和一部手机后离开,赵某把盗窃的貂皮大衣和手机藏匿在了自己父亲的住处,案发后赃物已起回返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盗窃水貂外套5400元、手机80元,共计5480元。
经侦查,赵某被公安机关在其父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他人财物不可取,财富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去获取,而不能试图通过做一些不遵守法纪、不符合道德伦理的事来获得。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外出时将家中门窗关好,发现财产损失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