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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暗箱操作串通投标 法网恢恢终难逃脱

发布时间:2022-10-25 10:08:41


近期,城子河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案,被告人以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围标等手段获取不法利益,最终被罚没犯罪所得并追究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简要案情:

被告人吴某在2020年1月得知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便找到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借用该公司资质进行投标。为了能够中标,吴某找到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让其找几家公司进行围标。吴某找到熟人顾某、秦某,分别制作五家投标公司的技术标书和经济标书,支付顾某1万元费用,支付秦某1.7万元费用,秦某与顾某制作标书后,将标书电子版提供给围标公司,由围标公司各自投标。2020年4月3日,吴某借用资质投标的甲建设集团中标,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吴某自己找工程队进行施工,该工程项目现已竣工,除3%工程质量保证金未给付外,其余工程款均已给付。经审计,吴某非法获利425856.9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采取挂靠有资质公司,借用多家有资质公司进行投标的手段,串通投标报价,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25856.97元,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

串通投标行为是招投标者利益驱使的非法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合法利益,也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其他竞标者对招标失去信心,不利于提高经济市场的竞争力,也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法官在此提醒:唯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才能长期稳固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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