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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多次累犯屡教不改 反复触法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22-10-18 17:18:26


近期,城子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曾因盗窃三次被判,本可浪子回头,他却仍屡教不改,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简要案情:

刘某酒后与朋友一起乘坐公交车,二人上车后坐在公交车最后一排,被害人王某随后上车,站于刘某前方,车辆行驶过程中,刘某发现王某背包拉链开了,里面有一叠现金,于是刘某起身站到王某后面,将其包内现金1800元偷走,随后下车。

案发后,被盗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数日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城子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城子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释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存有任何侥幸心理,通过侵犯他人权益、突破法律底线谋取的财富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刘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且出狱后不汲取教训,屡教不改再次进行盗窃,侵犯他人利益,实在是不应该。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升防盗意识,保护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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