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拿着借条起诉,但有一些案件的原告却败诉了。原告很委屈:我明明有借条,那上面的内容是被告亲自写的,那名字是被告亲手签的,那手印是被告亲自按的,怎么我就输了呢?!
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订立了借款合同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要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能生效。这个规定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要求原告证明已经提供了借款。如果证明不了,只能说明借款合同成立了,但是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合同,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何证明提供了借款呢?实践中最常用的两种提供借款的方式:转账和现金。转账提供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提供了借款。交付现金的话,就需要交付凭证等证据了,比如收条、收据、现场录音录像、被告自认等。如果没有交付凭据等证据,仅凭借条则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
所以,打官司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不要认为只要有借条就万事大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