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为表达对城子河法院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感谢,送来了两面写着“公正裁决彰显能力作风、诉保及时维护合法权益”的锦旗,秦某称在追讨债务无果到城子河法院寻求帮助时,法院干警给予她热情周到的服务和耐心细致的解答,感谢城子河法院王爱华副院长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感谢城子河法院马莉娜法官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情经过:城子河区法院受理了原告秦某诉被告黑龙江某养殖公司和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月原告秦某以其所在公司股东的名义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被告栗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人被告栗某向原告秦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用于购买原告所在公司饲料,并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秦某应当将借款转换为饲料交付给被告栗某,并约定违约金。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对欠原告秦某饲料款表示认可,却称购买原告饲料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黑龙江某养殖公司无关。经法官对案情仔细研究审理查明被告栗某与同案被告黑龙江某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某玲多次与原告协商偿还饲料款等相关事宜,同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聊天记录过程中足以让原告秦某相信被告栗某的行为是代表黑龙江某饲料养殖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被告栗某的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黑龙江某养殖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就其职务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