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7日,胡某诉某鸡西某洗煤有限公司、鸡西某集团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鸡西某集团公司赔偿胡某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3469997元。鸡西某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由鸡西某洗煤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胡某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3469997元。
2021年4月7日,因鸡西某洗煤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胡某向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中胡某为二级伤残,住院70余天,现除需要继续治疗外,又无生活来源。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公司称因账户冻结影响该公司缴纳税款、签订合同,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近期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款。鉴于被执行企业的现状,执行人员本着既保障申请人正常生活、继续治疗又保障被执行企业继续健康发展的理念,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力争促成和解。被执行人公司承诺,先给付140000元,其余款项在年底前陆续付清。被执行人公司分4次给付剩余执行款、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费等,共计3727021.86元。2021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公司全部履行完毕,该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与助企纾困的背景下,将善意文明理念贯穿于执行工作各个环节,既要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又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本案中,如坚持将被执行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直接划扣,不保障该企业健康发展,无异于“杀鸡取卵”,既无法维持该企业的基本运营,更不能保障足额兑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城子河区人民法院采取“养鱼式”的执行方案,通过法律的“刚性”和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相结合,真正打造出“有温度”的司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