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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兄弟好心帮办事 假办事真得利

  发布时间:2022-08-31 09:07:43


近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东海法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秦某的“好朋友”王某以帮忙买车、修车、加油等理由多次让原告秦某转钱到被告王某的账户,钱是转完了,事办好了么?

原来,原告秦某通过朋友与被告王某相识,原告因有低保,买车可能导致低保被取消,便请求王某为其买车并将车落户至王某名下,且买车后将车放置王某处保管。王某以帮助秦某买车、加油、修车等理由,先后要求秦某为其转款数万元,后不接原告秦某电话,原告此时方才醒悟,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钱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意外之财不可贪,不当得利需返还,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贪图小便宜,过于相信他人,这样就会让有心之人钻了空子。而对于不是自己的钱财,属于不当得利,需要返还。

责任编辑: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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