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药材不可随意卖 侵犯商标当追责

  发布时间:2022-08-18 08:59:32


在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打造“一都五城”的背景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安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成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日城子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自买卖中药材而引发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本案系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中药店铺经营的工作中发现,城子河某一销售中药的诊所购买了无销售许可证即来源不明的中药材。2020年4月9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范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鸡西市公安局。

基本案情:2019年初,居住于安徽省阜阳市的被告人范某到鸡西市城子河区某一销售中药的诊所,以安徽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推销中药饮片,诊所负责人单某要求其提供该公司的相关资质,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范某拿出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复印件交给单某,并承诺中药材到货后提供公司的出库单、检验报告等手续。因价格合适单某向范某订购了“钩藤”、“远志”等中药材,后范某到安徽省亳州市“康美中药市场”采购单某订购的中药材,并在市场内伪造带有该公司商标的公司出库单、药材检验报告、合格证和包装袋等,雇佣工人装袋包装,后通过物流发往黑龙江省鸡西市,范某随后到鸡西市取货送到该诊所完成交易。至2019年10月范某以此种方式七次销售中药材给单某,销售价值56 393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主动上缴涉案赃款56 393元。


经鸡西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范某销售的假冒药品符合《中国药典》的项目规定。

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范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及理由:被告人范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销售该种商品,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范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经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后语:虽然本案被告人所销售的中药材经检测系合格药品,其行为亦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谅解,但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销售该种商品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规定,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董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