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法人是否可以随意挪用公司资金?
作为公司管理者兼投资人是否可以挪用公司款项超过三个月未还?
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允许,自行将公司款项挪作他用?
下面的案例,带你找到答案
基本案情:黑龙江省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注册成立,被告人侯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等全面事务。该公司实际共有股东侯某、翟某等15人,共出资1 400万元。2018年4月起,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侯某在未征求公司各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有借有还的方式多次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共10 032 994.15元归个人使用,挪用后归还9 308 813元。其中,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其共有11笔款项即3 689 0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截至案发时共有724 181.15元未还。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家属已经将其挪用的资金予以退还。黑龙江省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股东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其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本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及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