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9年11月20日,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同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预交了团费20000元。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所选中的旅游目的地已出现确诊病例。2020年1月23日,张先生向旅游公司提出取消行程,1月25日要求退还全部团费。在遭到旅游公司拒绝后,张先生将某旅游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张先生认为,疫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旅游公司应当退还费用;旅游公司认为,旅游并未因疫情受阻,是原告张先生自行放弃出行,应根据合同约定扣除70%的必要费用。

(二)普法讲堂
本案例中,张先生一家确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应认定旅游合同受疫情影响,可适用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旅游者和旅游公司均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旅游公司应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和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均能适用不可抗力来减轻或免除责任,需要进一步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程度来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免除。第二种情况,受疫情影响,合同可以履行,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此时,受影响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0条、第563条、第590条
(四)相关拓展
当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后,应当如何救济?(1)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主张,告知情势变更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及依据、合同目的落空等;(2)主动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进行友好协商,尽量书面协商,收集和保留可以证明客观变化构成情势变更的证据;(3)及时就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