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等重要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构建互联网时代劳动人事争议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进一步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和工作开展,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优化诉讼服务环境,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元化解质效。6月21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李延军、副院长王鸿君、何冰一行应邀到我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座谈会。
城子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于国柱、综合办公室主任于洁陪同李延军院长一行,先后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润心调解室、家事审判调解室、羁押室、科技法庭等场所,立案庭王莹向大家详细介绍了城子河法院多元解纷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现场观看了特邀调解员在线音视频调解,对我院多元解诉调对接工作及信息化建设给予了好评。
经协商制定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如下:
(一)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处理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调解组织委派委托案件。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将纠纷推送至人社调解平台,由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在地方调解仲裁系统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音视频调解流程
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可使用法院调解平台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在线调解工作。对于调解组织自身受理的调解申请,地方调解仲裁系统不支持音视频调解功能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可以通知、指导当事人,使用法院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
(三)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出具法院调解书流程
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法院调解书。调解组织可以通过人社调解平台向法院调解平台提供案件办理情况,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确认或者出具法院调解书提供支持。
(四)联调过程中结束调解程序,优先予以立案情形如下:
联调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调解程序,适合立案的应优先予以立案。
一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是当事人仅就部分诉求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的;
四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五是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举证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的;
六是出现诉讼中止等阻碍程序正常进行的;
七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利益的;
八是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联调或不宜调解的。
(五)诉讼立案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并将调解过程的记录材料一并移送,法院应结合调解意见,依法依规进行裁判。
城子河法院将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内设诉调对接室、诉前调解室等窗口,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完善诉前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诉前调解工作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充分缓解诉中审判工作压力。通过与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将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助推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