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违约时可以一并主张吗?
(一)身边案例
李某与爱人领证结婚后,在父母的帮助下打算购买由李四所有的一套报价180万元的两居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李某需支付给李四10万元定金,如果李四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需双倍返还。同时,合同约定:无论是基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过户,有过错的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合同签署后,李某当场转账10万元定金给李四,便开始准备各种材料。谁知,之后李四像失踪一样,杳无音信。李某找到李四后,才得知是李四觉得自己房子对口的小区学评级有所上升,觉得卖便宜了,想反悔。一气之下,李某要求李四马上双倍返还自己的定金20万元,要求李四同时支付违约金18万元。李某的要求合法吗?
(二)普法讲堂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效果。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按照《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本案例中,李某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李某作为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适用。需指出的是,若李某选择违约金,李四应返还10万元定金给李某。
此外,当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不能抵偿实际损失时,该怎么处理呢?《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 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由此,李某若觉得选择定金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请求增加定金或违约金数额,弥补多余损失。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85条、第588条
(四)案例启示
生活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当事人需要保留书面的资料,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守约方需要承担举证实际损失的责任。因此,为避免发生违约金不能抵偿实际损失的情况,需要额外承担举证实际损失的“烦恼”,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可适当调高违约金数额,对于守约方是较稳妥的自我保障。